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複合式大樓須設管委會 違者每戶最高可罰20萬

因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46人死亡,複合式大樓的管理問題受到關注,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11日初審通過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、《消防法》、《建築法》等修法草案,規定複合式大樓須設立管理委員會,違者每戶最高處20萬元罰鍰。

初審並通過,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,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,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,辦理公共安全事項,違者每戶最高處20萬元罰鍰,得按次處罰。未能在期限內辦理報備者,各地方主管機關可視狀況展延一次,不得超過一年。

過去老舊大廈未成立管委會,罰鍰是針對整個社區,現在則是可以罰到每一戶。若經過通知、輔導等程序後,仍然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,可處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、20萬元以下罰鍰,屆期未辦理者,得按次處罰。若危險公寓大廈所有權人經裁罰之後仍未改善,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,任期到正式成立管委會或互推出負責人為止。

營建署長吳欣修備詢時表示,已要求各縣市政府進行盤點,複合式建築又有公安疑慮者,有247棟,其中有105棟是沒有公寓大廈管委會,這幾個月加速要求改善。85%的大樓先排除危險因子,但因消防安全改善期限不一致,現在要求5月份達到100%改善。

網路地產王表示,成立管委會的程序複雜,且須區權人願意配合,但這些複合式大樓很多用戶都是承租戶,並非區權人,加上一樓住戶反對審查。若要加快進度,政府應派專員輔導,協助排除障礙,才能有效完成管委會設立。